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要求,現對我局查處的《臨翔區好豐收農資經營部(陳高芬)經營假農藥案》查處結果予以公示。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臨翔農(農藥)罰〔2022〕6號 |
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
當事人:陳高芬,女,漢族 住所: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水岸銀沙小區。 |
違法行為類型 |
經營假農藥 |
行政處罰內容 |
1.沒收77.5%敵敵畏539瓶和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柒拾元整(570.00元); 2.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罰沒款共計人民幣伍仟伍佰柒拾元整(¥5570.00元)。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
臨翔區農業農村局2022年9月19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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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臨滄市臨翔區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滄市臨翔區農業農業局
2022年10月24日
臨滄市臨翔區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翔農(農藥)罰〔2022〕6號
當事人:臨翔區好豐收農資經營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902*******H784,經營者:陳高芬,女,漢族,1977年01月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26********1742,住所: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水岸銀沙小區。
當事人經營假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2年7月20日,臨滄市臨翔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對批發市場農資經營店部日常檢查時,發現臨翔區好豐收農資經營部(陳高芬)倉庫內存有:1. 77.5%敵敵畏(標稱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05-7、標稱生產單位為上海農藥廠有限公司、標稱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12日,共27件,規格為350克/瓶、20瓶/件);2. 40%樂果(標稱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21-31、標稱生產單位為昆明農藥廠有限公司、標稱生產日期為2022年4月11日、共33瓶,規格為300克/瓶、20瓶/件);3. 77.5%敵敵畏(標稱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05-80、標稱生產單位為昆明農藥廠有限公司、標稱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3日、共30瓶,規格為60克/瓶、50瓶/件);經執法人員現場登錄中國農藥信息網查詢,結果顯示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05-7的77.5%敵敵畏于2015年過期未延續,其余兩種農藥查詢結果顯示農藥包裝標簽標識與農業農村部農藥登記核準標簽標識有所不符,執法人員初步認定該批農藥疑似假農藥,執法人員隨即依法對現場進行指認取證,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經請示執法機關負責人后,將三種疑似假農藥依法扣押于臨滄市臨翔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倉庫(新安路668號),并依法制作扣押筆錄及扣押指認現場。2022年7月21日,本機關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2年7月26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違法產品77.5%敵敵畏(標稱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05-7)和40%樂果(標稱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21-31)進行了抽樣送檢取證。2022年8月31日收到云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郵寄來的檢驗報告,2022年9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抽樣檢測結果告知書》,告知當事人40%樂果(標稱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21-31)檢測結果合格;77.5%敵敵畏(標稱農藥登記證號為PD85105-7)檢測結果不合格,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判定為假農藥。同日,將先前扣押經查證無問題的32瓶(已送檢1瓶)40%樂果和30瓶(規格為60克/瓶)77.5%敵敵畏解除扣押返還當事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陳高芬居民身份證照片1份(1頁)、營業執照照片1份(1頁),農藥經營人員培訓合格證照片1份(1頁),農藥經營許可證照片1份(1頁),證實違法主體身份及經營資質信息。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1份(2頁)、現場檢查指認照片4張(2頁)、扣押財物清單1份(1頁),檢驗報告2份,證實在當事人經營現場發現的農藥產品種類、數量及違法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陳高芬的詢問筆錄1份(5頁)、貨物采購托運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各1份(2頁)、證實涉案農藥采購、銷售數量和價格以及違法所得。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翔農(農藥)告〔2022〕6號,告知了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在規定時限內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主動放棄了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行為已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之規定。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之規定,參照《云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一百六十七項對經營假農藥的處罰裁量基準(2)“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或者違法行為造成損失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較輕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為初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較輕,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假農藥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77.5%敵敵畏539瓶和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柒拾元整(570.00元);
2.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罰沒款共計人民幣伍仟伍佰柒拾元整(¥557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臨滄市臨翔區農業農村局財務室辦理繳納罰沒款相關手續(開戶行:國家金庫臨翔區支庫,賬戶名稱:臨滄市臨翔區財政局,賬號:24180000*******001)。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臨翔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滄市臨翔區農業農村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