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空氣質量,降低噪聲,防止環境污染,切實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臨翔區實際情況,臨翔區人民政府決定在臨翔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及鄰近鄉鎮內禁止燃放和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時間和區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銷售煙花爆竹時段。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在禁燃禁售區域內全天候禁止燃放和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區域。臨翔區鳳翔街道、忙畔街道和博尚鎮轄區為禁燃禁售區域。
在禁燃禁售區域內,不再批準設置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原批準設置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已到期的,不再給予延續換證;許可證在有效期的零售店,自通告印發之日起不得再對外銷售煙花爆竹。
(三)除以上區域外,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倉庫等;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二、嚴禁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生產煙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燃放、銷售,并依法給予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予以問責;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經營的,依規依紀問責。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拒絕、阻礙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燃放、經營,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大人民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的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制品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舉報熱線:“110”報警電話、“12345”政務服務熱線。
七、各鄉(鎮、街道),臨滄城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黨員干部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在全區范圍內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良好氛圍。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